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七节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七节 第七节 投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要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个投资项目指定专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编制股权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定期审议投资后续管理报告,… 第三十条 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收集被投资企业、投资基金的信息,遵循投后管理方案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对投资重大事项的调整,要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定期评估股权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适时调整股权投资策略,防范相关风险。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投后估值和压力测试。投后估值遵循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客观公允。估值和压力测试结果经复核后报送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间接股权投资,应要求投资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股权项目退出的决策机制及相关流程,并保留项目退出决策及执行的书面文件。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监管机构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时,保险公司…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相关制度,对包含股权投资在内的投资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保险公司要明确相关文件资料和投资档案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