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2024年) 第三节 第三节 项目筛选与立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要建立项目筛选和储备机制,从行业、投资阶段、单笔投资金额、投资策略等角度明确项目筛选原则。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直接股权投资,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根据储备项目的基本信息对其投资价值和合规性作出初步判断,对拟推进的储备项目形成立项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要建立项目立项审批机制。经筛选后具备投资价值的项目,由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按照程序提交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或授权人员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