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计分方法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因合理原因且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可以推迟提交相关数据、报表、信息、报告,或者推迟信息披露的,可不予扣分;因突发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投资比例超过监管比例,且保险机构履行报告义务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期限内调整投资比例的,可不予扣分。 保险机构上一评价期违法违规行为在本评价期内再次发生的,应双倍扣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