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银保监会组织相关机构对报告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发生与委托投资有关的重大诉讼、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影响委托投资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委托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相关风险,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