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五章 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制定资产管理监测计划,科学设置监测变量、监测指标和监测警戒线等,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 监测预警内容主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程度、预警措施和预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监测信息,分析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发出预警,并按组织管理规定向上级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