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与受托管理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 保险公司委托他人运用的资金和自己管理运用的资金在同一投资渠道的总投资比例和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比例应当分别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