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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

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