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调整业务范围; 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