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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变更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

调整业务范围;

撤销分支机构;

变更营业场所;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