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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开业申请;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业务经营范围;

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