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分支机构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