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