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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产品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第十六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产品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 第十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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