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