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
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