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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