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