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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资格证书》被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