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展业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所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该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登记: 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的; 《展业证》未通过年度审核的; 《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