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和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营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