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保险统计监督检查职责时,保险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调查表等资料。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保险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