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保险机构进行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机构业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机构人员配备等。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保险市场和宏观经济发展情况,并就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