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受托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受托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