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八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委托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第四章 目录 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