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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持有《资格证书》;

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