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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公司制保险经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合伙制保险经纪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