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其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