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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其所属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