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