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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的;

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保险经纪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