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转让协议书; 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