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实施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