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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实施方案;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