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保险经纪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经纪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