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 保险经纪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