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使用过期或者失效许可证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