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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对该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

未经批准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