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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委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