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认为检查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举报或者投诉。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对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理措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一百一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