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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