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