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