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客户告知书中说明。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并按客户要求说明佣金的收取方式和比例。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应当对推荐的同类产品进行全面、公平的分析。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