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