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变更主要股东;

变更注册资本;

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修改公司章程;

撤销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