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