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