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