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再保险经纪业务; 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