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