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