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