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一百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