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如实报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制度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公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相关信息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如实报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