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并监督投诉处理单位限期整改:
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处理决定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诉处理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